各县区物价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普通道路救援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及服务对象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服务对象是指在我市普通道路上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货物装卸和车辆(货物)停车看护等服务项目,具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服务前,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司法机关扣押的交通事故车辆,在规定扣押期限内的看护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其他事项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救援服务机构应依据救援服务协议事项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税务票据。
各救援服务机构要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附件:菏泽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29日
附件:
菏泽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停车看护收费标准 | 备注 | |||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 空车 | 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 | |||
拖车 | 一类车 | 260 | 10 | 10元/车▪天 | 20元/车▪天 | 客车:≤7座 货车:≤2t |
二类车 | 350 | 15 | 12元/车▪天 | 22元/车▪天 | 客车:8座~19座 货车:2t~5t(含5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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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 | 400 | 20 | 15元/车▪天 | 25元/车▪天 | 客车:20座~39座 货车:5t~10t(含10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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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 | 500 | 25 | 18元/车▪天 | 28元/车▪天 | 客车:≥40座 货车: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车 | |
五类车 | 600 | 30 | 20元/车▪天 | 30元/车▪天 | 货车:>15t40英尺集装箱车 | |
机动三轮车 | 120 | - | 5元/车▪天 | 5元/车▪天 | 含电动、燃油三轮、四轮车 | |
两轮车 | 50 | - | 2元/车▪天 | 2元/车▪天 | 含三轮非机动车、摩托车、各类自行车 | |
吊车 | 一类车 | 400元/车·次 | 单独吊车作业收费标准 | |||
二类车 | 800元/车·次 | |||||
三类车 | 1200元/车·次 | |||||
四类车 | 1600元/车·次 | |||||
五类车 | 2100元/车·次 | |||||
吊货物 | 20元/吨 | |||||
驳运 | 牵引车头 | 1100元/车·次 | ||||
货物装卸费 | 铲车或叉车 | 基价 | 装卸费 | |||
260元/车·次 | 35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 |||||
人工 | 7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 |||||
看护单独货物收费标准 | 2元/吨·天 | |||||
换轮胎 | 50元/个(每车最高150元) | |||||
解刹车 | 50元/轴(每车最高150元) |
说明:
1.拖车、吊车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拖车救援时计收。
2.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3.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5.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6.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县区可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县区的具体收费标准。
抄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9 日印发
来源:http://www.heze.gov.cn/art/2018/6/14/art_108006_4406468.html